1.新准则规定,企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但税法不予确认因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损益。因此,对于企业根据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应进行与会计处理相反的纳税调整。
【例】甲公司于2009年10月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10000股,每股市价10元,初始确认时,将该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09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价为12元。2010年7月,甲公司将该股票售出,售价为每股13元。
2009年10月,购入股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2009年12月31日,确认股票价格变动产生的损益。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
2010年7月,出售股票。
借:银行存款 13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00
投资收益 30000
2009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2010年,税法确认资产转让所得=130000-100000=30000(元),会计上确认10000元(30000-2000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如果按照新表填报说明来计算的话,2009年纳税调整额=(第4列“期末计税基础”-第2列“期初计税基础”)-(第3列“期末账载金额”-第1列“期初账载金额”)=(100000-0)-(120000-0)=-20000(元);2010年纳税调整额=(0-100000)-(0-120000)=20000(元)。
2.新表不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填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当期仅导致会计基础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是一项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不影响会计利润,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在处置的时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收益或损失包括账面出售损益和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转入金额,与按照税法计算的所得或损失金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