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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入经费(行政单位)

2009-10-28 13:46  【 】【打印】【我要纠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不含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预拨下年度的经费)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入经费的资金管理要求分别设置拨入经常性经费和拨入专项经费两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行政单位收到非主管会计单位拨入的财政性资金(如公费医疗经费、住基金等),应在“拨入专项经费”二级科目下按拨入的单位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责任编辑: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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