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确认的代位追偿款。
二、本科目可按被追偿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确认的代位追偿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二)收回应收代位追偿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赔付支出”科目。已计提坏账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坏账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尚未收回的代位追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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