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和扩大实施范围,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客观上要求财政部及时作出解释。另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国际趋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不时发布新准则和解释公告或修改准则,也需要结合国情作出相应处理。但是,在巩固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已有成果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的背景下,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综合各方面因素,财政部采取了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方式,能够较好地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刘玉廷同时强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具体会计准则具有同等效力。该准则主要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属于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包括股份支付准则执行问题、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执行哪一项准则问题、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搬迁补偿款、重整收益确认以及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会计处理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执行中,出现了实行股权激励过于随意或者任意改变可行权条件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可行权条件满足前,职工或其他方不得获取权益工具或现金等。
企业(建造承包商)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或者《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房地产建造协议相关的收入,实际执行中难以判断,《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判断依据。
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架,均不具有负债性质,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要防止成本外部化。《征求意见稿》兼顾了上述两方面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作了相应调整。
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征求意见稿》规定,属于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所有者权益,作为资本公积处理。除此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分别情况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处理。
新破产法实施后,企业(包括上市公司)或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通过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并借鉴国际惯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时,企业确认重整损益。
企业取得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如何确定其公允价值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第二,属于结合国情实现与国际准则持续趋同问题,主要涉及分部报告和财务报表列报两个项目。
IASB于2006年11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经营分部》,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要求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和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企业的经营分部,取消了地区分部和业务分部的划分以及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国实际作了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符合企业披露分部信息的实际情况,能够对报告使用者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
利润表中引入综合收益指标,有助于投资者等报告使用者分析企业的全面收益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中增加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两个项目,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各种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额为综合收益,同时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所得税影响。
第三,属于对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作适当简化处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及以后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均应按照该项投资的原账面价值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一)的规定。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当期的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在工作中我们是不是也遇到过该准则中提到的问题或是对该准则你有何独到的见解欢迎来论坛一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