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支出”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和财政部财企[2008]34号有关规定企业不再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在成本费用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而有关职工福利性质支出可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范围内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由于执行新准则原有应付职工福利费的余额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明确:“(五)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