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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增值的确认和在合并报表中的反映

2009-10-13 16:7 《新准则常见问题解答》 【 】【打印】【我要纠错

  【问】母公司A公司将其控股B子公司70%的股权,经评估后,全部转让给其另一控股子公司C公司(60%),C公司一次性支付现金购入。评估前,B子公司的股东权益净资产10亿元,评估后为16亿元。这评估增值的6亿元,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能否反映为6亿元的投资收益?如何处理?

  【解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规定明确: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P307)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有以下表述:“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准则中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类似于权益结合法,该方法下,将企业合并看作是两个或多个参与合并企业权益的重新整合,由于最终控制方的存在,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该类企业合并一定程度上并不会造成企业集团整体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最终控制方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有关交易事项不应确认为出售或购买。

  (1)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帐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2)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

  (3)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计入企业合并当期损益。

  (4)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字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不我待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体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上,即由合并后形成的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无论是其次资产规模还是其次经营成果都应持续计算。

  根据上述的规定和解释,在集团内部(包括母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之间的股权的转移,在实质上对于集团整体的资产规模和经营成果并没有发生变化,特别是体现在合并财务报表上不能因股权的转移而改变期间的资产结构和产生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C公司从母公司A公司购入B公司70%的股权,这种同一企业集团内的合并应该被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即B公司与C公司合并前同受母公司A公司的控制。

  这种情形下的企业合并不能确认该子公司的评估增值收益,因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也不能确认为投资收益。C公司处理时按照取得该B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C公司支付的现金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

 

责任编辑: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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