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的商品,应在商品发交受托单位后,按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等,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例1】公司2007年1月1日发交爱美公司开关柜200台,委托其代销。单位成本5000元。
借:发出商品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例2】承上例,2007年1月28日收到爱美公司转来的代销清单,在清单上注明已销售30台,价款600000元,增值税款102000元,代销手续费900元。
借:应收账款 7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
支付手续费时:
借:销售费用——其他 900
贷:应收账款 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