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一个集团公司统一使用SAP系统,接受SAP的全球服务。那么这种和境外母公司和兄弟公司一起接受的SAP服务是否可以签订“成本分摊协议”? 如果可以,该办法里面要求的“参与方预期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假设”指的应该是什么?
【解答】
1、成本分摊协议的适用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四条规定“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六十七条规定,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就贵企业所述情况而言,属于集团内部各个成员共同接受SAP系统的服务。如果SAP服务的提供商提供给集团的是软件的方式,并要求集团按年支付软件使用费的,则认为是SAP在进行无形资产的特许使用,则符合上述第六十四条规定,贵企业属于共同受让无形资产。
如果SAP将使用软件一次性卖给集团,但按年收取后续的服务费用,则属于服务费的范畴,则符合上述规定的共同接受劳务情况。
因而,从服务方式来看,贵企业可能会采取的上述两种方式都应符合成本分摊协议的适用范围,就范围而言,贵企业与境外母公司共同接受SAP服务应可以签订成本分摊协议。
2、需要注意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八条规定,成本分摊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与方的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在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内容、范围,协议涉及研发或劳务活动的具体承担者及其职责、任务;
(三)协议期限;
(四)参与方预期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假设;
(五)参与方初始投入和后续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价值确认的方法以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六)参与方会计方法的运用及变更说明;
(七)参与方加入或退出协议的程序及处理规定;
(八)参与方之间补偿支付的条件及处理规定;
(九)协议变更或终止的条件及处理规定;
(十)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因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份合格的成本分摊协议的签署成本是很高的。这里关键在于需要衡量出每个集团成员所分摊的成本要与其取得的预期收益相匹配,从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参与方预期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假设是十分重要的。这里参与方预期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假设就是指,如果没有使用SAP你的收入成本是什么情况,使用了SAP后,究竟能给集团成员带来什么样的收益,是由于管理高效导致收入增加了,还是成本费用降低了,还是两者兼而有之。如果收益提高了,每个成员企业究竟能提高多少收益,这个收益是怎么计算的。这个收益计算的前提是什么。
例如,如果成员收益计算具有可比性,这里有一个假设就是各成员对于收入、成本核算的财务处理方法要保持一致,否则就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例:假设集团的总公司A和子公司B、C共同接受服务,服务支付总价款为100万。假设,接受这项服务后,我们能够计算出,A企业能增加预期收益50万,B企业能增加预期收益10万,C企业能增加预期收益40万,则A应分配的成本=100×50/100=50,其他企业按类似方法分配。也就是说成本的分配比例要和受益比例一致。
所以,这里的关键就是计算集团成员接受服务后,就这项服务而言能带来多少的预期收益。这些预期收益的是在哪些假设前提下计算出来的。
综上所述,一份合格的成本分摊协议的难点就在于预期收益的计算。因此,需要借助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相关知识,比较复杂,耗时长,成本较高。因此,我们建议企业要做好成本收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