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公司贷款,由担保公司作保,于2009年1月付一年期担保费6万元,但发票需至担保期结束方至,请问这样处理可以吗:
借:其他应收款——担保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现在新准则不用预提费用科目了,那该怎么处理?是不是担保费用不用摊销呢,只需发票至时,
借:财务费用 60000
贷:其他应收款 60000
这样处理的话,费用不是在下年初入账了吗?这样的做法在税法上能行吗?
【解答】实践中这样处理或记入预付账款均可行。因为担保责任并非在贷款发生时,而是贯穿整个贷款期间甚至在主合同到期后的一定时间内。因此按权责发生制原理,至少这6万元不能一次性先期入费用,而且税务往往只认发票时间,所以应该在税务上面没问题。
责任编辑:文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