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旧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只有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而根据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
新条例对于无偿赠予行为视同销售政策的变化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除不动产外,单位无偿赠与土地使用权也应视同应税行为发生征收营业税。对于这一规定,大家应该是可以理解的。
第二:对于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旧条例下是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但是在新条例下,应视同应税行为发生,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111号文主要就第二点关于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针对特殊情况出台了一些免税政策: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这就意味着,除上述以上情况外的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应作为应税行为的发生征收营业税。
对于个人发生的属于财税[2009]111号文第二条免征营业税的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个人应按财税[2009]111号文的要求,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是指:
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财税[2009]111号文对于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免税情形的政策规定和免税手续的办理程序上规定的比较明确了。但是,细细审读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以下一些问题在实际政策执行中还是值得我们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