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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化工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009-11-6 14:25 刘厚兵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我是一名化工企业的财务人员,今年,我所在的企业为了扩大生产,新建了一座填料塔,并增加了几座工业生产用槽。请问,构建这些槽、塔类资产取得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解答】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其核心是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而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确实难以准确划分。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与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均未对此做出明确界定, 这也给征纳双方都带来执行难度。

  而近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下称“财税[2009]113号文”)对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做了进一步详细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明确了范围,而对地上附着物给予了限制解释(详见该文件及《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附件)。

  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附件,财税[2009]113号文更明确了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但在执行此文件时,需要注意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并不是除代码02、03外的都可以将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即“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界定详见该文件)。”同时,因为增值税转型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所以纳税人在财税[2009]113号文下发前,将该文件中所明确的构筑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及时对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如企业的工业用池、罐、工业生产用槽、桥梁、架、塔、烟囱等类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03类,这类资产如炼油企业的储油罐、其他工业企业用罐,无论是金属或非金属构成,都在不得抵扣范围内。

  还应注意《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对于化工生产线上的槽归入272而不在代码03范围内;各类塔、烟囱属于固定资产分类的代码03范围内,但塔式化工设备如填料塔等归入2711。

  所以,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化工企业在构建槽、塔类固定资产时,按税法规定取得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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