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当中往往存在这种情况,同一幢办公楼内有几家企业办公,但电力公司或自来水公司在该办公楼内只有一个户头,只能开具一张发票,不能取得发票的其他企业怎么据以取得相应合法、真实的凭证。
企便函[200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规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或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从企便函33号文可以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并不认为电力或供水公司向出租方提供水电,出租方再向承租方提供水电,而是电力或供水公司直接向各水电使用方提供水电服务,因此现在不少地方对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水电征收增值税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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