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不涉及损益和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调整事项涉及所得税时,如果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在会计上要调整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其他相关项目,同时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的所得税等,还应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在会计上仍然要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和费用等,则税法规定在此期间调整事项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而不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结果和税法处理结果出现了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这种差异应该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分别计算其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数。
笔者认为,处理此类问题时,关键是分清调整事项发生时间是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还是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以及会计和税法对调整事项确认不同而对所得税的影响。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所得税会计处理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供销合同,合同中订明甲公司应在2007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07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50万元。200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件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008年2月10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400万元。甲、乙两公司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08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扣除,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扣除)。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记录支付的赔偿款。并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0(1000000×2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00(3000000×25%)
注:甲公司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日为2008年3月20日,诉讼案件于2008年2月10日结案,调整事项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前。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调整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0
注:2007年末,原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计税基础为0。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00万元,按25%的税率将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回75万元(3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