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课程:真账实训纳税实训招生方案免费试听 初当会计岗位认知会计基础财务报表会计电算化

 综合辅导:会计实务行业会计管理会计审计业务 初当出纳岗位认知现金管理报销核算图表学会计

您的位置:首页>实务操作>热点实务> 正文

交易未实现已开增值税票如何处理

2009-12-10 15:25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某局向我公司洽谈购买“钢芯铝绞线”,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09年1月7日开具,一共是:价1499261.54元,税254874.46元;后因顾交易取消,此时,因为此次交易所产生的增值税已经向国税机关缴纳。请问:我公司如何申请退还此部分增值税税款?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而,按现行增值税政策是不能退税的,如果企业交易取消,应按退货程序抵减销项税金,如当期进项大于销项,作为留抵税额处理。

责任编辑:zoe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