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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开具的内部结算票据可否税前扣除

2009-12-24 16:7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什么叫捐赠票据?”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算不算捐赠票据?

  【解答】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规定:六、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入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出具的是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不属于捐赠票据。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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