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有一批机械加工部品件要销售给日本总公司,因为这批零件是长期在库的存货,能否以成本价格销售,是否符合关联企业交易的规定?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 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上述关联交易定价是否会面临调整,应视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定。即上述零部件销售给日本总公司与销售给其他与贵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定价是否一致,不一致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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