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华侨从港澳地区汇入中国大陆赡养家属的钱是否征收个人所得?如免征,是否需办理什么手续?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主席令[2007]第085号)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但是目前对于“其他所得”并未有明确内容,只有以下几项单独下发过文件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活动中,取得的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外的其他情况等。因此,对于从境外汇来的华侨赡养费,我们认为不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因不属于应税项目而不是免税项目,不需要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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