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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不能收回是否为财产损失

2009-12-31 13:10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我公司于去年9月预付客户款5万元,但对方的产品一直出现质量问题,屡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公司领导决定放弃。请问,如果放弃的话,是否属于财产损失呢?如果属于财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呢?

  【解答】

  如果放弃,通常会形成损失。但是否属于可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以及可以扣除多少数额,则需要视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第一种情况:购货业务尚未完成,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⑴可以撤销,即所谓放弃,就是撤销这一单业务,将产品退给对方,收回预付的款项。如果全额退回,则没有直接的损失。如果对方只答应退回部分款项,则不予退回的款项属于损失。

  ⑵不能撤销,但可以退回一部分款项或不退回任何款项,则不予退回价款扣除不能退回货物的变现价值的部分形成损失;这种情况下的损失属于应收预付款项的损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这类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④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种情况,购货业务已经完成,且不能退货。

  即对方不答应退货,且已经按实际收取5万元货款开具发票(或者问题所述5万元只是全部价款及税金的一部分,对方已经按全额开票。现双方约定未付不部分不再支付)。这种情况下,应该分别按两个事项来分析处理:第一个事项是购货,第二个事项是报废财产(存货或者固定资产)。我们主要分析报废财产环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种情况,既不退货也不开票。

  对方不答应退货,也不开具5万元货款的发票。致使你公司无法进行后续处理且不能协商一致,那么你们应当考虑启动司法程序。否则,恐难以取得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证据材料,将无法顺利税前扣除相应的损失。当然,相关业务会计处理的依据也不充足。

  最后,按“财税[2009]57号”文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无论上述那种情况都应符合该要求。同时,有关损失扣除管理程序及其所需资料的要求,建议查阅《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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