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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已纳税款抵免的涉税处理

2009-12-3 15:58 现代审计与会计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个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下面通过举例来说明中、外资企业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已纳税款,采用分国不分项的方法进行限额抵免扣除的涉税处理分析。

  一、境内外同一税率应纳税款抵免的涉税处理

  我国居民企业在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应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总额,不能按照企业实际适用的任何享受税收优惠的低税率来计算。即在境外和境内采用的税率同样的情况下,我国境内应采用该居民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而境外统一采用25%的基本税率,现举例加以说明。

  【例1】上海某公司2008年全年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为1 200万元,同期来源于美国分支机构的所得500万元,该所得已按照美国税法缴纳了125万元的所得税;来源于德国分支机构的所得400万元,该所得已按照德国税法缴纳了100万元的所得税。已知该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请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的抵免限额及应缴纳的我国企业所得税税额?

  经分析,该企业年度的抵免限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计算如下:

  1.上海公司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抵免计算,即境内、境外所得全年应纳所得税总额=(1 200+500+400)×25%=525万元。

  2.上海公司在美国分支机构所得已纳税款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计算,即我国允许扣除的抵免限额=500×25%=125万元。

  上海公司与在美国分公司由于属于同一税率,因此其在我国缴纳允许扣除的纳税抵免限额与其分公司在美国缴纳的税款都是125万元,即两者一致,这说明来源于美国的税款可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限额标准全部扣除。

  3.上海公司在德国分支机构所得已纳税款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计算,即我国允许扣除的抵免限额=400×25%=100万元。

  上海公司允许扣除的纳税抵免限额与德国分公司在德国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一致,均是100万元,这说明两者均是25%的同一税率,其在德国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限额标准全部扣除。

  4上海公司境内外所得全年实际应纳税额=525—125-100=300万元。

  二、境内外不同税率应纳税款抵免的涉税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由设在中国境内的总机构汇总纳税时应按不同的来源国分别计算确定,来源于不同国家的同类所得项目不得相互抵免,允许从应纳税款总额中扣除。纳税人的境外已纳税款低于抵免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全部扣除,超过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应该按税法规定的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3%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不能按照企业实际适用的任何低税率来计算。即在境外和境内采用的税率不一样的情况下,我国境内应采用该外资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而境外统一采用33%的基本税率。

  【例2】某合资企业位于厦门经济特区,适用税率为15%,全国所得税税率为33%,按国内所得税税率15 02、2003、2004、2005、2006年金额分别为20000、150000、250000、100000、150000,A国税率40%算2002、2003、2004、2005、2006年金额分别为100000、150000、50000、200000、150000,纳税A国所得税2002--2006年分别为4000、6000、1000、4000、3000,中国境内外所得额合计2002--2006年分别为300000、300000、300000、300000、300000。

  经分析,该企业年度的抵免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1.2002年度,该企业的税收抵免限额为33 000

  [100 0001300 000 x(300 000×33%)]元,故其已交A国所得税额中有7 000(40 000—33 000)元不能抵免,也不能作为费用列支,须用以后年度的抵免限额的余额补扣。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100 000×33%+200 000×15%一33 000=30 000(元)

  2.2003年度,该企业的税收抵免限额为49 500[50 000/300 000 x(300 000 x 33%)]元,故其已交A国所得税额中有10 500(60 000--49 500)元不能抵免,也不能作费用列支除,须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的余额补扣。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150 000×33%+150 000×15%一49 500=22 500(元)

  3.2004年度,该企业的税收抵免限额为16 500 f50 0001300 000 x(300 000 x 33%)]元,因其已经缴纳A国所

  得税只有10 000元,故余额6 500元可以用于补扣2002年度缴纳的A国所得税余额部分,因JH箩本年的抵免限额可以全部扣除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250 000 x 15%+50 000×33%一16 500=37 500(元)

  4.2005年度,该企业的税收抵免限额为66 000元,故余额26 000元可以用于补扣2002年度和2003年度缴纳的A国所得税的未抵免部分,需要补扣的余额为11 000[(7 00-6 500)+10 500]元,可用于本年度的税收抵免。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100 000×15%+200 000 x 33%一40 000—11 000=30 000(元)

  5.2006年度,该企业的税收抵免限额为49 500 [150 000/00 000 x(300 000 x 33%)]元,因其只缴纳了30 000元A国所得税,故只抵免30 000元A国所得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150 000 x 15%+150 000 x 33%一30 000=2 000(元)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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