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拆迁业务的企业,主要业务是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截至2009年10月,公司累计取得拆迁收入1280万元。其中,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750万元;结算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230万元。请问,我公司这样取得的拆迁收入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解答】
《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办业”行为,应以提供代办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拆迁收入应分别按不同的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即,应按照“建筑业”税目计算缴纳的营业税22.5万元(750×3%),应按照“服务业——代办业”税目计算缴纳的营业税15万元[(1280-750-230)×5%],合计应缴纳的营业税37.5万元(2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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