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9]121号),明确了企业在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后如何进行财务处理的问题。
财办企[2009]121号文件规定,集团公司取得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作其他账务处理。
此外,资金拨付前后,集团公司应当依法通过子、孙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权益”的原则,落实应当享有的股东权益,以确保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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