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课程:真账实训纳税实训招生方案免费试听 初当会计岗位认知会计基础财务报表会计电算化

 综合辅导:会计实务行业会计管理会计审计业务 初当出纳岗位认知现金管理报销核算图表学会计

您的位置:首页>实务操作>热点实务> 正文

跨年度老合同如何缴纳营业税

2009-12-9 10:37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某纳税人于2008年与境外公司签订在境外提供劳务的合同,明确劳务完成时间为2009年并支付款项,2009年收取的款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对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简称跨年度老合同)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

  因此,该纳税人涉税事项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有关营业税政策。

责任编辑:zoe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