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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一次取得多月房租的营业税处理

2009-12-9 9:57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本人在今年5月份取得今年7至12月份的屋租金30000元(每月租金5000元),并已在5月份用房屋租赁业统一发票开具房屋租金30000元(已注明是7至12月份的房屋租金)。请问:在次月15日之前申报税收是将30000元全部都申报,还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每月5000元申报税收。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您个人5月份一次取得今年7至12月份的房屋租金30000元,可以分摊到所属月份按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规定来确定是否达到起征点;对个人出租房屋未达到起征点的,免证营业税;对个人出租房屋达到起征点的,在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当天,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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