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持卡人在取得信用卡后,可用于支材差旅费和采购零星物品,可在发卡银行在各地约定的饭店、宾馆、商店等特约单位记账付款,也可凭卡在发卡银行各地分支机构提取一定数额的现金。
持卡人持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或直接消费时,应向特约单位收款员出示本人身份证和信用卡。特约单位在销货或提供服务时,填制一式四联直接购货签购单,第一联为 持卡人存根,第二联为发卡银行信用卡部存根,第三联为代理存根,第四联为特约单位存根。收款员对持卡人出示的信用卡进行审查,包括信用卡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已经止付,与身份证是否相符等等,核对无误后,请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签名式样必须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一致,盖章后将第一联签购单退还给持卡人。 如需开发票,由收款员另开发票交持卡人。
持卡人凭特约单位退回的签购单第一联和发票等原始凭证回单位报销,财务部门据此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等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
例:大圣公司业务员王刚持信用卡主卡到某城市出差,在指定宾馆用信用卡支付住宿费900元,在指定商店购买商品1200元。王某回单位报销。财务部门根据签购单和发票等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 900
管理费用 1200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