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1.换取职工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对于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例如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
2.换取其他方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换取其他方服务,是指企业以自身换取职工以外其他有关方面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服务可能难以辨认。但仍会有迹象表明企业是否取得了该服务,应当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处理。
对于换取其他方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换取的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一般而言,职工以外的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优先采用其他方提供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根据所确定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
3.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时的处理
在极少情况下,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获取对方提供服务的时点、后续的每个报告日以及结算日。以内在价值计量该权益工具,内在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以最终可行权或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内在价值是指交易对方有权认购或取得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与其按照股份支付支付协议应当支付的价格的差额。企业对上述内在价值计量的已授予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结算发生在等待期内的,企业应当将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即立即确认本应于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服务金额;
(2)结算时支付的款项应当作为回购该权益工具处理,即减少所有者权益。结算支付的款项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内在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义务的交易。
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
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例如授予虚拟股票或业绩股票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