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权威性解释,有的将其解释为一种不同于一般销售业务的特殊销售,只是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有的将其解释为在会计规范上不是销售业务,但在会计实务中需要将其看作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事项。笔者认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范畴,而不是会计范畴。
从财务会计理论上讲,收入的确认应同时符合五个条件,只要五个条件有一个不具备,就不确认销售收入,对应的业务就不是销售业务。但在会计实务中,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合二为一”的。会计实务既要遵循会计规范,又要遵循税收规范,从而导致了某些特殊会计事项从会计规范上看不是销售业务,但并不意味着在会计实务中就一定不能因此而确认销售收入。这些特殊的会计事项就是视同销售业务,是指在会计规范上不是销售业务,但在会计实务中需要将其看作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事项。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目前,对于视同销售业务实务界公认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二是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具体采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多数学者都支持两个判断标准:
一是该业务是企业与外部之间的业务还是企业内部业务;
二是企业因该业务获利与否。
但在两个判断标准的应用上出现了不同观点。以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为例,若把职工划分到企业外部,则应该采用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若把职工划分到企业内部,则应该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但是,从会计的经济后果论上看,采用第二种方法更科学合理。采用第二种方法,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这样的进行会计处理绕过了利润表,直接与资产负债表联系起来,可以避免企业利用视同销售业务进行盈余操纵。若企业确认销售收入,则企业可以创造视同销售业务,如将企业自产产品在两个机构之间转移,又多了一种会计操纵手段。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税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在任何一项具体准则中体现,但对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业务予以认可和支持,并对上述业务处理给予默认或只作科目上的调整。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按照税法的规定对视同销售业务进行纳税调整是必需的。具体来说,企业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应按其用途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应交营业税”科目。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按月计算,分情况处理:如果视同销售涉及的是应交营业税,或是不需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应交消费税,在进行上述会计核算时,可直接按计算出的税额乘以城建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如果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是应交增值税,或是需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应交消费税,则该笔视同销售业务转账时无法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有到月末才能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例】企业将成本为80万元的产品(市价为100万元)捐赠给另一家企业。此业务会计上不作为销售,但在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上均将其视同销售,应征收增值税与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97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000
所得税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视同销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100-80);二是因该项捐赠不具有公益性、救济性,在计算所得税时不能扣除,但企业已计人营业外支出97万元,使得利润表中的会计利润减少97万元,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97万元。两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7万元。
【例】甲企业接受乙公司委托销售商品1000件,协议价100元,件,增值税率17%,按售价的10%收取代销手续费。当月将该批商品售出,取得收入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月末甲企业开出代销清单,扣除手续费10000元后将代销款支付给乙公司。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0000
实际卖出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付账款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00
月末结转代销商品成本时:
借:代销商品款 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收到乙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00
贷:应付账款 17000
扣除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支付代销商品款时:
借:应付账款 107000
贷:银行存款 10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