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在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时,有2008年50000的坏账损失一笔,已在08年确认坏账费用,但是税务局没有批,要求我公司补交50000×25%=12500元的税款。我公司所做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00
贷:应交所得税 12500
问题是这笔费用在2009年已经转回了一部分40000元,分录为:
借:坏账准备 40000
贷: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40000
现在12500元我们已经上交了,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会计处理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处理,而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的。
下面我先把相关会计处理依据及税法处理依据说明一下:
1.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第十五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也就是说,如果在08年底预计应收账款存在减值迹象的,可以按预计减值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坏账),也就是说贵公司08年的会计处理没问题。
2.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在税法上,未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减值损失(坏账)是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应当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务局08年要求调整应交所得税额是没有问题的。
3.关于09年后的相关操作:
(1)会计上还是要根据会计准则的方法来对坏账准备进行操作,即收回坏账的冲减坏账准备并调增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2)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比如原50000应收款与实际收回的40000之间的差额,如确实无法收回的,可考虑与对方签定账务重组协议,直接减免10000,这类协议税务机关一般会认同),应当报税务局同意后再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抵扣,否则当年计提的坏账准备仍旧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