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属于以货易货行为,但如果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的25%,则不能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而应按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在实际工作中,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一般商品以旧换新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货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例】某百货大楼销售A牌电视机零售价3510元/台(含增值税),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电视机作价1000元,交差价2510元就可换回全新电视机。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A牌电视机100台,增值税税率17%,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1000
库存商品—旧电视机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电视机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收回的旧电视机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为该商店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也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251000元作为零售价格入账,因为那样就会少记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款。
【例】某企业销售自行车含税价234元/辆,若购货者交还同型号旧自行车均作价50元/辆,交差价184元即可购买新自行车。2003年11月,企业采用这种方式销售自行车100辆。请问:对上述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00辆自行车含税售价=100×200×1.17=23 400(元)
100辆旧车作价=100×50=5 000(元)
应补差价款=23400-5000=18 400(元)
借:银行存款 18400
库存商品——旧自行车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
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例】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0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21000元,实收9000元。
应缴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该例的应缴增值税=(60000+9000)÷(1+3%)×3%=2010(元)
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如下:
(60000+9000)÷(1+3%)+21000=87 99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9000
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2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879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