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日前公布了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部长朱思泽就新《工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答记者问。两位权威人士在答问中认为,与原《工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相比,财政部于2009年5月31日印发的新制度不仅为工会发展道路提供坚实物质保障,有利于解决新形势下会计核算的新问题,而且能够进一步规范各级工会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工会财务管理水平。
据介绍,原制度是1998年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的,经财政部备案同意,在全国各级工会组织范围内执行。截至目前,原制度已经执行十余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工会维护职工权益职能突出,党和政府支持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加大,工会财务改革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推进。国家也陆续出台了改革工会经费收缴体制、税务代收工会经费、财政统一划拨预算管理单位工会经费、未建会社会组织预交建会筹备金等政策措施。新时期工会作为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协调各方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工会具有特殊性,尤其是工会经费,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系统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需要有专门的会计制度来规范工会的会计行为。为此,根据《会计法》、《工会法》及相关法规,经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共同研究,在原工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调查研究,结合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的工会会计制度。
新制度由3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工会会计制度,包括总则、一般原则、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会计报表和负债9章内容;第二部分是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包括总说明、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和会计报表格式;第三部分是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主要规定了新旧会计科目的结转方式。
刘玉廷认为,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主要有3个特点:
一是体现了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新制度根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将工会经费的5项来源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将原“代管经费”中核算的政府补助项目,全部纳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核算,为财政国库支付制度改革,补充了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返还额度”等科目,增加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核算的相关内容。新制度明确了“政府补助收入”与“代管经费”的核算内容,把原来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补助项目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现财政资金收支两条线,使工会预算内容更加合法、合规、完整、准确。
二是突出反映对工会重点工作的资金投入情况。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根据劳动关系出现的新特点,全国总工会提出了“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总体思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职能进一步突显。为适应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新要求,新制度增设了“维权支出”科目,全面反映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帮扶困难职工、就业培训、法律援助、劳动争议调处、劳动安全保护重点工作的资金投入情况。“业务支出”科目集中反映工会自身建设、组织发展、业务交流、干部培训等内容。“资本支出”科目归集核算应由同级政府或行政解决的房屋购建和修缮、各类设备及大型工具的购置等经济活动。而工会组织的人员和办公等经常性费用归入“行政支出”科目核算。新制度的上述变化,使各项支出反映全面、层次分明、结构合理,有利于各级工会财务部门准确把握工会经费的使用方向,保障工会重点工作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工会组织的决策者分析、调整并优化支出结构,有利于社会各界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了解工会各项工作、监督工会经费的使用。
三是增强会计报表体系的科学性。会计报表是反映资金状况、收支业务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是使用者和决策者关注的内容。新制度改革了会计报表的种类及报表指标体系,新的会计报表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两张主表,以及“往来款项明细表”和“经费收缴情况表”两张附表。突出的变化是资产负债表不再反映收支类会计要素,而增加收入支出表来反映一定时期的工会经费收支过程,将收支结余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科目;两张附表反映工会财务工作的现实需要,充实了主表难以反映或无法反映的核算内容。新制度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必将促进工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全面提高。
刘玉廷还表示,新制度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工会组织范围内实施。为了确保新制度的贯彻实施,为做好新制度贯彻实施的准备工作,财政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于7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贯彻实施新〈工会会计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0号),要求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充分认识新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确保新制度落实到位,也要求各地区财政和工会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组织联合培训,造就高素质工会财会队伍,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保证新制度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