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以地出资行为,是否须依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另外,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也有同样的规定,并且有针对性地明确:以地出资方“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如超过50%,可从投资交易发生年度起,按5个纳税年度均摊至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也有同样的规定,其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注:以土地投资也归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范畴),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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