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向慈善机构的捐赠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我省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慈善机头、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二)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织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我市纳税人而言,自2007年起,如果有公益救济性捐赠发生,则在年终汇算清缴申报时,除需填报《捐赠支出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外,还需报送上述资料。
责任编辑:z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