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企业购置了一台新设备,欲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式计提折旧,请问税收政策上有何规定?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例】甲企业2008年12月取得一台新设备,原值376万元,预计净残值16万元,企业按规定办理了加速折旧备案,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企业选用缩短年限法。
按照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企业可选用最低折旧年限为10×60%=6(年),缩短年限前,企业年折旧额为(376-16)÷10=36(万元),月折旧额为36÷12=3(万元)。缩短年限后,企业年折旧额为(376-16)÷6=60(万元),月折旧额为60÷12=5(万元),月折旧额提高2(5-3)万元。
如果甲企业购置的设备是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5年,则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享受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5)×60%=3(年),比原剩余折旧年限缩短10-5-3=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