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某税务机关检查组到当地一家国有房地产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09年8月“其他应付款”科目存在异常。该公司曾与本市A房地产私营公司发生业务,长期挂账的“其他应付款”贷方金额为50万元。该公司在缴纳了16.5万元所得税后,将余额33.5万元转入了“资本公积”。对于这笔大额款项,该企业将其长期挂账,对方企业也放弃了相关权益,会有这样的“馅饼”吗?检查组对此产生了疑问。
检查组随即对相关凭证进行了查阅,在记账凭证后未发现任何说明材料。于是,检查组查阅了以前年度的账户记录,终于找到了50万元款项的发生时间为2003年3月,但是在记账凭证后依然没有发现该公司与A公司往来事项的说明。为此,检查组对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
财务人员解释说,由于公司经理等管理人员调动频繁等原因,对这笔往来款项,他也不清楚。检查组将调查范围扩大到销售、拆迁等各个部门。在这个过程中,该公司某人无意中说了一句:“会不会是土地转让的事情?”由此,检查组找到了问题的关键点,这两家房地产公司之间的交易,极有可能是以下两种情形,要么是相互拆借资金,要么是进行土地资源的流通。
2003年,房地产市场土地资源没有当前这么紧缺,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土地资源流通时有发生。检查组准备通过外围检查,寻找切入点。检查组找到了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了到土地资源管理局进行查询的相关文书。经过努力,检查组查找到了该公司编号为“A-0033”的土地转让档案。
原来,2003年1月,该公司向原国土规划局申请,将面积达12900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A公司,并获得国土规划局的批准,后经权威部门确认,出让金为每平方米339元。据此,该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总金额为4373100元。合同约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A公司付清该公司全部款项。同年1月,A公司为此项转让缴纳了契税。目前,A公司对该地块的开发已经结束,土地所有权也已分割到具体居住户。
但是这份土地转让合同和A公司支付给该公司的50万元有什么关联呢?为什么公司账上没有反映这项交易?如果50万元就是交易金额的一部分,那么437万元和50万元之间的差额到哪里去了?
带着这些疑问,检查组再次走进了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该公司总经理道出了其中的缘由。原来,事情发生在前任总经理任期内。当时,公司高层不知道出于何种原因,决定将A-0033地块转让给A公司,虽然合同价格是4373100元,但是公司实际的到账款项却是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的50万元。
另外,2002年12月A公司以协议抵让价格,取得了该公司一辆价值43万元的别克商务车的使用权。两项相加,A公司应支付给该公司93万元,但A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的款项。所以,该公司也未在账面上确认该项土地转让的收入及开具相应的销售发票。前任总经理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离职,这笔挂账就变成了现在谁也说不清的烂账。
现任总经理表示,会理解和接受即将面临的税务处罚。但他同时希望,检查组能出面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帮助解决问题。
检查组认为,站在税收法律角度来讲,既然土地转让交易已经成立,这部分销售就应该计入应税收入,该公司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款127.81万元后,本案就可以顺利结案了。但是,检查组觉得有责任再次向有关部门印证这宗土地转让交易。于是,检查组就此问题与公司主管部门进行了交流,最终促成主管部门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整合了公安机关等相关执法部门的力量,加大了调查的力度,问题的解决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