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算清缴企业范围的变化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应纳入地税部门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新设企业主要有: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或按税法规定免缴营业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
除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
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缴纳的,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也在地税部门缴纳。
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税部门管理。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及其他所得的,支付单位在地税部门征管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也由支付单位负责。
包括新办企业在内,凡在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当参加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不可少
参加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在2010年1月15日前,必须按时进行2009年度4季度纳税申报;然后,在2010年5月31日前,再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确定全年应补、应退税款,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申报有错误的,必须重新申报。纳税人愈期申报或重新申报时间超过纳税申报期限的,应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多
2009年1月至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共发布近100个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包含企业所得税收入、扣除、税金、损失及其他各环节的内容,落实到每个企业也相应有一定数量的政策变化点。因此,纳税人应按地税部门通知的时间,参加其举办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接受税务部门的政策业务及涉税事项等方面的辅导。
企业应关注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对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产生的差异额,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调整。
四、对部分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下列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审批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2009〕32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税收优惠项目中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自行申报管理的。
除以上实行审批管理、自行申报管理的税收优惠事项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后,按备案类优惠进行管理。除另有规定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实行每年登记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在每次发生后即时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除外。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前,按主管税务部门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在取得税务部门的备案确认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六、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仍需要审批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企业在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必须完成资产损失的申请并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复后,方可将资产损失额作为当年度的税前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