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出资再抽资是目前比较风行的虚假出资行为(特别在增资中尤为严重)。由于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往往是筹借而来,在短期内必须偿还,一旦验资完毕,出资人会尽快将验资款从验资账户抽回。所以,尽管从表面上看出资人出资了,但由于出资额被抽回,因此,从实质上讲,出资人并没有出资。这种虚假出资主要有三种基本情形:
一是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并非自己拥有,而是通过筹借或由其他企业代为出资,在办理完验资手续后需归还对方,因此不得不将出资额抽回。
二是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虽属于自己拥有,但其仅是为了满足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额度的需要而出资(即增资),实际生产经营并不需要大额资金,在此情形下可能在出资后再将出资额以各种名义抽回或转移(抽逃)。
三是出资人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予办理资产交接和产权转移,即使已经办理的,出资人也可能将出资资产(全部或部分)收回或再用于其他投资或用途。此情形往往也是为了满足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额度的需要而出资(或增资),而实际上企业的生产经营并不需要这些实物资产(或不需要如此多的实物资产),在此情形下,可能在出资后再将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全部或部分抽回或转移(抽逃)。
另外,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允许资本金分次到位。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如果出资人的出资额不能在规定的出资期限及时到位,则会形成部分不到位的情形。
形式上到位实质上不到位的情况,如一些企业成立时所投入的实物资产从表面上看到位了,但实际上对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而言根本不可能发挥作用,属于形式上到位而实质上并没有到位,如将工程上使用过的翻斗车投资给贸易公司,将大量化工原料投资给棉纺织厂等。
另外是虚夸投入资产的价值,一些出资人先将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在大大夸大了相关资产的价值后再委托验资,而实际上用于投资实物资产的价值根本没有那么高,从而造成形式上到位而实质上并没有完全到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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