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单位于2006年与当地开发区政府签订一份合同,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于当年在该块土地上建造了如今正在使用的办公楼、厂房。只是由于某种原因,“土地使用证”迟迟未发放给我单位。那么在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上有什么规定吗?例如应该50年摊销完毕,那么现如今是否就应该47年摊销完毕呢?若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调整?
【解答】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通常认为取得税法认可的国有土地管理中心出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款凭证,是该土地使用权摊销额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如果没有取得,会计上这部分摊销额将不能正常申报税前扣除,而只能在取得凭证年度再进行纳税调整。
所得税前如何调整,各地对先计入费用后取得合法凭证的调整方法有具体的规定,建议企业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下面给出大连市的规定供您参考。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十八条关于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问题规定,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配比原则和减免税比例计算,不再按取得合法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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