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课程:真账实训纳税实训招生方案免费试听 初当会计岗位认知会计基础财务报表会计电算化

 综合辅导:会计实务行业会计管理会计审计业务 初当出纳岗位认知现金管理报销核算图表学会计

您的位置:首页>实务操作>热点实务> 正文

认证未抵扣发票开错数量如何处理

2010-5-28 15:27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我公司收到一份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是2009年6月4日,我公司已于7月7日认证通过,未做抵扣,今发现该发票多开相关商品数量,按正常操作应退票,那么我们可否直接退票给对方重开?

  【解答】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贵公司取得的发票销售方按规定已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他只能取得贵公司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将原错票冲红之后,再行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