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课程:真账实训纳税实训招生方案免费试听 初当会计岗位认知会计基础财务报表会计电算化

 综合辅导:会计实务行业会计管理会计审计业务 初当出纳岗位认知现金管理报销核算图表学会计

您的位置:首页>实务操作>热点实务> 正文

个人出售还迁房如何确定原值

2010-5-5 9:39 甘肃国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个人出售还迁的购房时间、原值如何确定?可否以拆迁协议上确定的金额作为营业税扣除依据?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以实物还迁方式取得的房屋,如果不能提供取得房屋时的发票,不能以拆迁协议或其他资料上确定的金额作为营业税扣除依据。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