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期借款取得的核算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一一本金”科目;如存在差额,还应借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
【例】某工业企业于2005年10月30日从银行借入资金5 000 000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所借款项已存入银行。该企业用该借款于当日购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价款4 950 000元,另支付运杂费及保险等费用50000元,设备已于当日投入使用。
①取得借款时,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 000 000
贷:长期借款——本金 5 000 000
②支付设备款和运杂费、保险费时,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5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5 000 000
(2)长期借款利息的核算
长期借款利息费用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长期借款计算确定的实际利息费用,应当记入有关资产或成本、费用。如果长期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数,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不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长期借款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差额计入“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例】承上例,该企业于2005年12月31日计提长期借款利息。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 50 000
贷:长期借款——应付利息 50 000
其中,计提的长期借款利息= 5 000 000×6%×2÷l2=50 000(元)
另外,2006年1月至2008年9月每月月末计提利息的会计分录同上。
(3)长期借款归还的核算
企业归还长期借款的本金时,借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按已计提的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应按归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差额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制造费用”等。
【例】承上例,2008年10月30日,该企业偿还该笔银行借款本息。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 25 000
长期借款——本金 5 000 000
——应付利息 875 000
贷:银行存款 5 900 000
本例中,2005年10月30日至2008年9月31日,该企业已经计提的利息为875000元,应借记“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科目,2008年10月应当计提的利息25 000元,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长期借款本金5 000 000元,应借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实际支付的长期借款本金和利息5 900 000元,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