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雇佣一批劳务工,根据现行养老保险规定,劳务工也需要交纳养老保险,企业根据大连市规定的劳务用工指导价位,正常情况下,企业应该用和劳务工共同谈定的指导价工资?个人承担费用=实发数,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用实发数+个人承担的费用=谈定的指导价工资(主要是劳务工本人不愿意交这些费用,企业作为代扣代缴部门又不得不交,采用这种做法劳务工可以接受)。请问,按实际操作的做法中交纳的个人应承担的部分,企业是否允许税前列支?
【解答】
依据税法规定,你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单位雇佣劳务工,应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务合同,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劳务工的全部劳务费用,并凭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劳务合同、发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劳务工不属于你单位任职或受雇员工,其所发生的其他工资性费用不允许在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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