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个人给西南干旱地区的捐款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社会公益事业以及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若个人直接向灾区捐款的,其捐赠额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纳税人应以取得相应的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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