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局稽查局在对所辖A公司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科目金额较上年增长异常。进一步抽查会计凭证发现,该公司当年度服装费支出偏高,100人的单位,支出达20万元。对此,A公司财务经理解释为分批购买的工作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账务处理的规定,劳动保护费应计入管理费用核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税前扣除。该经理认为,金额偏高也不算违反规定。
稽查人员不认同该公司上述做法,并根据会计凭证及原始发票的记录,为A公司财务经理作了进一步的剖析。
一、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企业以上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可以税前扣除。但要注意的是,劳动保护费的服装限于工作服而非所有服装。A公司发票显示供货商为高档商厦中的知名品牌,且采购数量有限,金额较高,动辄几千元的套装按照劳动保护费列支,显然既不合情又不合理。
二、劳动保护支出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确因工作需要。若非出于工作需要,则该项支出不得扣除。
二是为职工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
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该公司在节假日前后列支的服装费,除少数公司领导外,不能提供完整的领取手册,既然非公司职工使用,则不能按照劳动保护费列支。
三、企业为职工发放非劳保必需品无可厚非,例如高层、中层的形象塑造支出,也是公司形象宣传的需要。即使采购服装在发票上注明类别为劳保用品,也不能按照劳动保护费进行税前扣除,其实质属于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一种非货币性福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此种非货币性福利不计入职工福利费扣除,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显然可以全额扣除,但企业计入劳动保护费就可能少计应代扣代缴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用于非本单位职工的非劳保必需品,若与生产经营有关,实质属于企业的交际应酬支出,按照业务招待费规定扣除。如果与生产经营无关,则属于企业的赞助性支出,应全额纳税调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实物,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