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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款能否税前扣除

2010-7-27 9:50 唐爱军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某企业因侵权使用A公司的专利,经协商以10万元货币资金作为补偿,并取得此项权利在一段时间的使用权,请问:

  ①这10万元能否在税前扣除(对方已作营业外收入处理,但未缴纳流转税)?

  ②需要取得对方的发票吗?取得收据是否可以?

  【解答】

  ①可否税前扣除要具体看其性质:其中属于违法使用的损害补偿的部分,应该作为营业外支出。但因其属于违法经营所致,所以无论是法院裁定的罚金还是双方约定的补偿款,我们认为都不能税前扣除。对于其中属于使用费的部分,属于补交过去的部分,(因其金额不大)可以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应该可以扣除;对属于以后期间使用费的部分,视许可使用的权利类型,分别作为“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或者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②有法院裁定的,可以以裁定并辅以收据入账即可。未经法院裁定的,需要辅以双方协议。其中具有罚款性质的部分可以开具收据,但属于使用费的部分,最好能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否则,仅以收据入账的话,恐付款方不能税前扣除所发生(或摊销)费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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