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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是否适用个税附加费用扣除

2010-8-12 17:38 国税总局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如何判定个人是否属于华侨身份,是否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加费用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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