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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财政补贴如何处理

2010-9-3 8:37 唐爱军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2007年公司购得一块土地,价值1000万元,已作为无形资产入账,2009年财政返还200万元,如何处理账务?

  【解答】

  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一、所述财政返还具有折让性质,比如属于受让土地价格折让性质,则应该调整所受让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以及相应的摊销(折旧)金额;

  二、是对为了吸引投资而给予的地方性补贴,则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所称的政府补助。

  按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按照对目前大多数地方政策的了解,我们较倾向于按第二种方式处理。且企业应该按与取得补贴 相关文件的精神分析判断是属于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以便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前述第一种情况,否则即使企业会计上按第一种方式处理,税务方面也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第二种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精神,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都应当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注意,如果企业按第一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且当期对补贴收入做纳税调增,则应同时考虑当期及以后期间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的纳税调整(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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