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给客户签订合同,规定按季度回清货款享受1%的现金折扣。在收到货款后我公司将1%的折扣金额计入了财务费用,请问:
1、1%的现金折扣是否做纳税调整?
2、如果销售货物时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注明该批货物应享受现金折扣1%,实际发生时是否就不需做纳税调整?
3、税法规定销售折扣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折扣后的净额,现金折扣是否属于同一范畴?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现金折扣明确是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的,是否发生现金折扣与原销售发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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