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跨地区总分机构在进行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221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不同税率地区是指按国发[2007]39号、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21号)的规定享受优惠的企业。享受优惠的企业是仅限于地域性优惠(如国发[2007]39号中明确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重庆、黄石、长江三峡经济开放区、北京等城市的通知》),还是也包括非地域性优惠(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等)?
【解答】
按照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符合国发[2007]39号、财税[2008]1号和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的总分支机构,可以适用不同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发[2007]39号、财税[2008]1号、财税[2008]21号中列示了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和执行到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既包括区域性优惠也包括产业性优惠等非地域性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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