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长辈给子女赠送房产,或者离婚分割房产等情况,这个时候,房屋产权发生了变化,是否也需要缴税呢?
【解答】
从2009年1月1日起,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征收营业税。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时,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按以下顺序确定:
(1)赠与合同上标明赠与价格的,按赠与价格确定;
(2)赠与合同上未标明赠与价格或标明的赠与价格低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确定;
(3)赠与价格和评估价均没有,或按上述(1)、(2)点确定的价格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对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除本文第一条第(二)款第1点列举的产权无偿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房屋价格按本文第一条第(一)款第2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