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的存货(物资)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入账价值为:委托加工的材料+加工费+运费+装卸费+如果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成本;如果收回后再加工而后再出售的,则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不列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加工一批物资,相关资料如下:
①2010年4月1日,甲公司发出加工物资,成本80万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80
贷:原材料 80
②2010年5月1日,支付加工费用10万元,并支付增值税1.7万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③2010年5月1日,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执行消费税率为10%;
A.计税基础的认定
a.市场价格;
b.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80+10)÷(1-10%)=100(万元);
B.应交消费税=100×10%=10(万元);
C.如果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的成本,相关分录如下:
a.支付消费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0
b.完工收回加工物资时:
借:库存商品 1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00
c.出售此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不再计列消费税;
D.如果收回后再加工然后再出售时:
a.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0
b.完工收回加工物资时:
借:原材料 90
贷:委托加工物资 90
c.最终产品出售时,按总的应交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贷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8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8
d.最后,再补交其差额即可: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
贷:银行存款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