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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企签订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问题

2010-11-4 16:46 广东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个人与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其优惠额是否要交税?

  【解答】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2、《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93]国税发149号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根据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之规定租赁业按5%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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